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9日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第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台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均应遵照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可操作性。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实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供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一)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威胁、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适用前款规定时,要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准确把握“严重危害、严重后果”的标准、界限,禁止一味从重处罚、一律顶格处罚等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十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典当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附件1 | |||||||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担保公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等次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标准 | ||
| 1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 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2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180日以上仍不能改正;经会计实务所综合评估造成社会损失500万以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10%以内。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 一般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10%以上20%以内。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20%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180日以上仍不能改正;经会计实务所综合评估造成社会损失500万以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 轻微违法行为 | 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违法行为 | 违法所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180日以上仍不能改正;经会计实务所综合评估造成社会损失500万以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4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监管条例》规定备案, 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监管条例》规定。 | 轻微违法行为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监管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监管条例》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内。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上180日以内。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180日以上。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 5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 | 轻微违法行为 | 受托投资金额占注册资本金1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般违法行为 | 受托投资金额占注册资本10%以上20%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违法行为 | 受托投资占注册资本20%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180日以上仍不能改正;经会计实务所综合评估造成社会损失500万以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6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 轻微违法行为 | 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内。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上180日以内。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180日以上。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轻微违法行为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内。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上180日以内。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180日以上。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 责令限期改正。 | |||
| 6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内。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上180日以内。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180日以上。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轻微违法行为 | 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 | ||||
| 一般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内。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90日以上180日以内。 | 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改正,逾期时间180日以上。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7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在1次以上5次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在5次以上10次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在10次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180日以上仍不能改正。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融资担保公司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 轻微违法行为 | 已采取应急措施,但24小时内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已采取应急措施,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责令限期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未采取应急措施,72小时以上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责令限期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180日以上仍不能改正。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8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 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轻微违法行为 | 不配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监管检查顺利开展造成阻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拒绝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导致监管检查无法开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强制、暴力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180日以上仍不能改正。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造成社会直接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估造成社会损失500万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经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估造成社会损失500万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180日以上仍不能改正。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8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 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 轻微违法行为 | 未造成社会直接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经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估造成社会损失500万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经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估造成社会损失500万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停业整顿180日以上仍不能改正。 | 吊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9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轻微违法行为 | 融资担保公司依据轻微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融资担保公司依据一般及较重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融资担保公司依据严重及以上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对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禁业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融资担保公司依据严重违法行为及以上违法行为处罚,不配合减轻或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 禁止其在1-5年内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负有直接责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损失。 | 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附件2 | |||||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典当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项 | 等次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标准 |
| 1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 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发生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行为,借款金额在注册资本金5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发生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行为,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50%以上10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10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 轻微违法行为 |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金额在注册资本金5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50%以上10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10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 轻微违法行为 | 银行贷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100%以上15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银行贷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150%以上20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银行贷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金20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 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 | 轻微违法行为 | 银行贷款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100%以上15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银行贷款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150%以上20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银行贷款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所有者权益20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从本市以外3家以下商业银行贷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从本市以外的3家以上5家以下商业银行贷款。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从本市以外的5家以上商业银行贷款。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分支机构从3家以下商业银行贷款。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分支机构从3家以上5家以下商业银行贷款。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分支机构从5家以上商业银行贷款。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 轻微违法行为 | 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以上5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上10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1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 轻微违法行为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50%以上10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100%以上15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15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 轻微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100%以上15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150%以上20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20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 轻微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30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 轻微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以上2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以上3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3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 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 | 轻微违法行为 | 当金利率超过LPR及浮动范围上限的25%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当金利率超过LPR及浮动范围上限的25%以上5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当金利率超过LPR及浮动范围上限的5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3次以下预扣当金利息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3次以上5次以下预扣当金利息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5次以上预扣当金利息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 轻微违法行为 |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以上84‰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84‰以上126‰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126‰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 轻微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以上54‰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54‰以上81‰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81‰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 轻微违法行为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以上48‰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8‰以上72‰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72‰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 典当行不得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收入在1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收入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收入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业务,收入在3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1笔以上3笔以下动产抵押业务。 | 责令改正。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3笔以上5笔以下动产抵押业务。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5笔以上7笔以下动产抵押业务。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7笔以上动产抵押业务。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典当行不得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从事法定经营范围以外业务,业务在1笔以上3笔以下。 | 责令改正。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从事法定经营范围以外业务,业务在3笔以上5笔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从事法定经营范围以外业务,业务在5笔以上7笔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未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从事法定经营范围以外业务,业务在7笔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 典当行不得出现对外投资的行为。 | 轻微违法行为 | 投资金额超过典当行净资产20%以下。 | 责令改正。 |
| 一般违法行为 | 投资金额超过典当行净资产20%以上4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投资金额超过典当行净资产40%以上6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投资金额超过典当行净资产6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典当行出现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行为。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行为3次以下。 | 责令改正。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行为3次以上5次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行为5次以上7次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行为7次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行为3次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行为3次以上5次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2000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有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行为5次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典当行3笔(含)以下不按规定处置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典当行有3笔以上5笔以下不按规定处置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典当行有5笔以上不按规定处置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 轻微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典当行3笔以下不按规定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典当行有3笔以上5笔以下不按规定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检查年度内,典当行有5笔以上不按规定处置上市公司股份。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 轻微违法行为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100%以上15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150%以上200%以下。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200%以上。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 轻微违法行为 | 典当行对其股东当金费率低于当年度普通当户平均费率25%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典当行对其股东当金费率低于当年度普通当户平均费率25%以上5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典当行对其股东当金费率低于当年度普通当户平均费率5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 轻微违法行为 | 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河南省典当行设立标准(市区6000万元,县3000万元),低于最低标准500万元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违法行为 | 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河南省典当行设立标准(市区6000万元,县3000万元),低于最低标准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河南省典当行设立标准(市区6000万元,县3000万元),低于最低标准10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